PG平台 电子PG平台 电子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5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主营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其中,表面活性剂业务是公司主要的收入与利润来源。报告期,公司拥有长沙、上海、东莞三大生产基地,表面活性剂年产能48.50万吨,洗涤用品年产能21.50万吨。
公司生产销售的表面活性剂产品,包括AES、LAS、K12、铵盐、AOS、烷醇酰胺、氨基酸型等系列,主要产品以天然油脂等为核心原料,较多定位于中高端洗涤护理市场,2023年公司主要表面活性剂产品产销量行业排名位列全国前二。
公司生产销售的洗涤用品产品,包括洗衣粉、液体洗涤剂、宾馆洗涤用品等,洗涤用品包括自有品牌生产经营及OEM两种模式,其中自有品牌包括“马头”、“光辉”、“贝花”等,OEM模式涉及的主要品牌包括汰渍、白猫等。
公司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方式,根据每月销售计划及库存情况,制定每月生产计划。除个别产品因经济性等原因采取委托加工以外,其他产品均以自有产能满足客户需求。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相近,经过多年的生产工艺调试改进,公司各条生产线可以生产多类细分产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公司产能可在不同产品之间切换。
公司现有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两大业务板块,针对不同类型产品特点及积累的客户资源情况,公司建立了适宜各类产品的销售体系,报告期内销售体系基本保持稳定。其中,表面活性剂采取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表面活性剂直销占比保持在90%以上。洗涤用品的销售分为宾馆洗涤用品、OEM模式日用洗涤品、自有品牌日用洗涤品三类。宾馆洗涤用品的销售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向中高档酒店进行销售,公司在重点销售地区派驻营销人员,跟踪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拓展,并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OEM模式生产的洗衣粉和液体洗涤剂主要向宝洁集团、和黄白猫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销售,销售价格根据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能源消耗、人工费用等进行确定。公司自有品牌日用洗涤品包括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和牙膏,主要通过经销模式实现销售,以先款后货为主。公司自有品牌日用洗涤品的销售主要集中在湖南省内及周边市场。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脂肪醇、脂肪醇醚、烷基苯、烯烃等天然油脂及石油化工产品。依托多年从事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生产的经验,公司根据上游原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服务及供应能力,已经建立起相对通畅稳定的采购体系和供应商管理体系。对于大型供应商,公司通常在每年年初与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初步确定全年预期采购的规模,之后每月按实际生产需求下单采购。在各批原材料采购前,公司会向纳入合格供应商体系的不低于两家同类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询价,确保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经济性。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成立日期: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截至2023年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2022年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为26.4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74亿元。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房地产业,收费总额3.02亿元;2022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51家,审计收费3,570.70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所属“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同行业2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审服务。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2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89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
签字项目合伙人:吴亮,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谢明明,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宋晓敏,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6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6份。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形。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2024年度将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标准、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及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4年度的审计费用。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过程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独立、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
2023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3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
本次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臣实业”)于2024年4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的安排,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拟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2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拟就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臣奥威”)、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奥威”)、上海丽威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丽威达”)、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奥威”)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其他融资事项等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8,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本次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董事会提请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综合授信总额度内和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的授信额度与担保额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详见下表:
注: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实际融资余额不超过123,000万元。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注:上述担保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担保额度为准,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78,000万元,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公司为各全资子公司(包括上表未列示的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调剂使用;
3、注册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丽奥科技有限公司磺化一车间全部
6、经营范围:烷基苯磺酸40000吨/年、硫酸160吨/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15日),监控化学品、化工产品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经营范围:表面活性剂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安装和维修(除特种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经营范围:加工、产销:洗涤用品、日用化工原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机电设备安装和维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的安排,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拟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2.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拟就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其他融资事项等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本次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旨在满足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融资的需要,以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加强公司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前述各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本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提供担保的各子公司均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情形。
截至2024年4月12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894.08万元,均为公司对丽臣奥威及广东奥威的担保,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2%。
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奥威”)和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奥威”)各增加人民币8,000万元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奥威和广东奥威的注册资本均由人民币2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上海奥威和广东奥威100%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8、经营范围:表面活性剂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安装和维修(除特种设备)。
8、经营范围:加工、产销:洗涤用品、日用化工原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机电设备安装和维修;危险化学品生产。
上海奥威和广东奥威均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推进上海奥威和广东奥威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方式对上海奥威和广东奥威增资,本次拟向上海奥威和广东奥威各增资金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上海奥威和广东奥威的注册资本都将增至10,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奥威和广东奥威增加注册资本是为了公司业务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司表面活性剂领域发展的规划及产业布局,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子公司市场竞争、业务经营风险等,公司将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监督项目实施建设,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上海奥威和广东奥威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3、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4、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5,720,525.42元,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8,581,018.98元,并扣除2023年分配的2022年度的利润75,596,220.0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61,748,987.27元,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13,292,273.71元。公司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5,810,189,77元,扣除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8,581,018.98元,并扣除2023年分配的2022年度的利润75,596,220.0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6,326,981.29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7,959,932.08元。按照母公司与合并数据孰低原则,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7,959,932.08元。
为积极回报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状况,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31,660,000股,以此计算2023年度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5,579,00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63.06%。如再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案是基于公司2023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尽可能综合考虑公司发展与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未来良好的盈利预期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对外公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编制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系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45.5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02,397.5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影响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669.99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250万元,资本公积人民币91,419.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663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11,634.3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等的净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具体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了具体明确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将募集资金人民币93,669.99万元分别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与全资子公司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议案》,同意调整“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15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和“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8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材料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的募集资金21,000.00万元用于建设“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一期)”。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与全资子公司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丽奥科技有限公司绿色液体洗涤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集资金项目“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二期)”,变更的募集资金为17,372.08万元。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上述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不存在任何影响协议履行的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注:鉴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丽奥科技有限公司绿色液体洗涤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集资金项目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二期项目。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办理完毕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丽奥科技有限公司绿色液体洗涤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泰支行(银行账号 00)开立的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注销手续,该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全部转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开立的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二期项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638005579)上。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公司2023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收益为537.3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4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明细如下:
1、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议案》,同意调整“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15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和“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8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材料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的募集资金21,000.00万元用于建设“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一期)”。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会对原募投项目及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丽奥科技有限公司绿色液体洗涤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集资金项目“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二期)”,变更的募集资金为17,372.08万元。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产能布局,增加华东地区产能规模,增强对华东地区和国外客户的服务能力,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未发生变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2)。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对外公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对外公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中心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3日下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国彪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对外公告《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对外公告《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是公司在总结2023年经营情况和分析2024年经营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2024年度经营目标、战略发展规划制定的。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对外公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对外公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05)具体内容详见于2024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对外公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未来良好的盈利预期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对外公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内控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全体监事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旨在满足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融资的需要,以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加强公司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对外公告《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对外公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09)。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对外公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和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为了公司业务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司表面活性剂领域发展的规划及产业布局,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和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由人民币2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和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100%股份。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并同意对外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15日在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中心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7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于2024年4月15日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八)会议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等相关公告。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1-9项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10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进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3、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向全体股东作述职报告,《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3、上述登记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登记及信函邮寄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大会”字样)。
联系地址: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七)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 )参加投票。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授权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